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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: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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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
    
(一)会员每年交纳会费,三月底以前一次交清。
    
(二)资助和捐赠。
    
(三)有偿服务收入。
    
(四)基金利息收入。
    
(五)所属企业上交的利润。
    
(六)建立康复器具行业发展基金。
    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     
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、事业发展、自身建设及职工的工资、福利等。
    
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   
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出纳不得兼任会计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   
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     
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     
第三十七条 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     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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