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(一)会员每年交纳会费,三月底以前一次交清。 (二)资助和捐赠。 (三)有偿服务收入。 (四)基金利息收入。 (五)所属企业上交的利润。 (六)建立康复器具行业发展基金。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、事业发展、自身建设及职工的工资、福利等。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出纳不得兼任会计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七条 设立的“专项基金”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