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文搜索 
[返回门户]     本站由中国康复器具协会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
当前位置:首页 > 关于协会 > 协会章程

第四章: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来源: 时间: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    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    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    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    
(四)传达贯彻并落实上级有关重大会议及领导的指示精神。
    
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
    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   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 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报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,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    
第十七条 理事、常务理事只代表个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。理事、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,调离本岗位工作,视为自动解除(不再担任)理事、常务理事。
    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    
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:
    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    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。
    
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    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    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。
    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。
    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    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    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    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    
(十一)行使民政部赋予的权力,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    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   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 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    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要有不同性质单位的代表参加 ,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    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    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    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 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在政治上思想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,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。
    
(二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。
    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    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    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延长任职的,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    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特殊情况的,由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,可再延长一届。
    
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    
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。
    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    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    
(四)主管本会工作。
    
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    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。
    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    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    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打印
【相关报道】

版权所有、主办: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
维护管理: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05025147

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
邮编:100721
总机:(010)58123114